請問
請問,資本公積轉增自然人資本金,一定要繳納分紅20%的個人所得稅嗎?
答復:
不一定。
需要看看資本公積的來源。其中,投資溢價轉增資本不征個人所得稅,對其余的資本公積轉增資本,應視同留存收益轉增,按照“先分配,再投資”進行稅務處理,個人股東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并相應增加個人投資的計稅基礎。
具體情形:
1. 對“股份制”企業用股票溢價發行收入所形成的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不屬于股息、紅利性質的分配,對個人取得的轉增股本數額,不作為個人所得,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賬務處理:
借:資本公積—資本溢價或股本溢價
貸:實收資本-自然人
2. 對企業以未分配利潤、盈余公積和除股票溢價發行外的其他資本公積轉增注冊資本和股本的,股東要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依據現行政策規定計征個人所得稅。
賬務處理:
借: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貸:實收資本-自然人
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轉制為城市合作銀行過程中個人股增值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稅的批復》(國稅函〔1998〕289號)進一步解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份制企業轉增股本和派發紅股征免個人所得稅的通知》(國稅發〔1997〕198號)中所表述的‘資本公積金’是指股份制企業股票溢價發行收入所形成的資本公積金。將此轉增股本由個人取得的數額,不作為應稅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而與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資本公積金分配個人所得部分,應當依法征收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