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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個人為境內企業提供服務要不要繳納增值稅?稅務局權威答復來了
境外個人為境內企業提供服務要不要繳納增值稅?稅務局權威答復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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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型:行業資訊
日期:2022-01-19 14:4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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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幾年,境外個人為境內企業提供服務的情況逐漸增多,很多企業會產生這樣的疑惑,境外個人為境內企業提供服務要不要交增值稅呢?如果繳納增值稅是由境外個人繳納還是由服務購買方代扣代繳呢?今天小編就來給各位細細梳理一下~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納稅人。單位,是指企業、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單位。因此,境外個人為境內企業提供服務,境外個人就是增值稅納稅人。根據《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附件1)第六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以下稱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發生應稅行為,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以購買方為增值稅扣繳義務人。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span>因此,作為購買方的境內企業為增值稅扣繳義務人。如果境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設立了經營機構,應以其經營機構為增值稅納稅人,自行申報納稅,就不存在扣繳義務人的問題了。根據《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附件2)第一條第十五款規定:“境內的購買方為境外單位和個人扣繳增值稅的,按照適用稅率扣繳增值稅?!?/span>因此,根據境外個人提供不同的服務項目,適用相應的稅率。04、什么情況下需要進行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稅務備案呢?根據《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稅務備案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號)第一條:境內機構和個人向境外單筆支付等值5萬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萬美元,下同)下列外匯資金,除本公告第三條規定的情形外,均應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稅務備案:(一)境外機構或個人從境內獲得的包括運輸、旅游、通信、建筑安裝及勞務承包、保險服務、金融服務、計算機和信息服務、專有權利使用和特許、體育文化和娛樂服務、其他商業服務、政府服務等服務貿易收入;(二)境外個人在境內的工作報酬,境外機構或個人從境內獲得的股息、紅利、利潤、直接債務利息、擔保費以及非資本轉移的捐贈、賠償、稅收、偶然性所得等收益和經常轉移收入;(三)境外機構或個人從境內獲得的融資租賃租金、不動產的轉讓收入、股權轉讓所得以及外國投資者其他合法所得。另:根據《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稅務備案有關問題的補充公告》(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9號),下列事項無需辦理稅務備案:(一)外國投資者以境內直接投資合法所得在境內再投資;(二)財政預算內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非貿易非經營性付匯業務。溫馨提醒:根據《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稅務備案有關問題的補充公告》(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9號),境內機構和個人對同一筆合同需要多次對外支付的,僅需在首次付匯前辦理稅務備案。